渔业工程研究所科研管理办法-白菜网彩金
第一条 为了实现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渔工所)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目标,鼓励科研人员申报科研课题、做好科学研究、多出科研成果,参照国家科技部、农业部、水科院等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根据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应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根据渔业工程与装备学科和渔业信息学科的发展要求,重点在渔港与渔场工程、渔业防灾减灾、设施渔业工程、生态养殖工程、渔业船舶工程以及渔业信息工程的开展科学研究。针对渔业工程研究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科研攻关,更好地为现代化渔业建设服务。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加强学术的交流和讨论,探索创新,营造生动活泼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 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
第五条 渔工所作为主持单位或渔工所员工作为课题负责人的科学研究,其成果、专利等的知识产权归渔工所所有;同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科学研究,其成果、专利等的知识产权根据协议确定。
第六条 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部门、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科学研究类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项目以及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
第七条 科研管理部承担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鉴定和项目奖励与专利申报的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遵照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我所学科发展方向,制定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科研管理部根据各科技计划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及时通知科研人员并协助组织科研课题的立项和申报工作;
(三)督促、检查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负责组织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奖励及推广应用工作;
(六)负责科研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归档等管理工作;
(七)组织学术活动,协调所内外科技合作,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掌握渔业工程学科发展动态;
(八)科研课题、学术论文统计和奖励工作。
(九)负责所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科研管理部设立项目备选库,受理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建议书,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课题组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中的规定执行,及时开展研究工作。项目合同任务书的内容,不得擅自分解或随意变更。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课题组长不得将项目转包给他人。若有特殊原因,课题组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所根据实际情况与课题组协商指定他人承担。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实行年度计划动态管理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课题组必须在每年7月和12月初提交上半年和本年度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汇报。科研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抽查项目进展情况,指导、督促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立项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技术使用制度。
第十三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组应及时提交合同中规定的总结材料,做好课题合同、总结报告、调研报告、发表文章、验收与奖励申报阶段的科技档案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必须按项目主管部门或计划下达单位的要求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的鉴定工作,由科研管理部根据各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要求负责组织,各有关研究室(中心)及项目组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科研管理部在正式合同(协议)确定的完成时间前1个月通知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需向科研管理部提供课题结题的书面计划(包括验收、鉴定计划,归档等)。在征得科研管理部同意后,开展课题结题工作,并接受科研管理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类项目完成后,申请结题、验收和鉴定前,必须进行资料归档。
1.项目结束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束报告书”,由所在研究室(中心)签署意见,经科研管理部审查后,报请分管所长及所长批准。
2.经批准结束的项目,应及时整理各项资料,包括项目工作总结、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有关图片、照片、录像、软盘、标本、原始记录、分析资料等,按本所《科技档案管理》的要求,办理归档手续。
3.未按时办理归档手续,或归档手续不完备者,项目视为未按时完成,不予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技术成果;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部门应为立项管理部门。计划外项目要求鉴定需从严掌握。
第十九条 申请成果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各项任务、指标,各种数据资料完整、准确,技术成熟、完善,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二)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公开的材料需注明);
(三)科技理论成果其主要论著在部级以上(包括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会议发言安排等有关证明),并收入论文集一年以后;
(四)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或已开始推广应用;
(五)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应达到或超过原有成果水平,并具有较大面积推广的证明材料;
(六)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应在消化、吸收应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创新,达到或超过原有技术水平;
(七)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出具采纳本成果的部门、单位的证明材料,能说明该成果的创造性和实际应用中所取得的效果;
(八)在国外进修或学习期间所取得的成果,申请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回国后继续从事该课题方面的工作,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九)课题的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者在名次排列上已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条 申请鉴定必备的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份;
(三)有关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研究总报告:包括立题目的、参加单位、经费来源、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内容、研究成果等;
2.成果查新报告;
3.推广应用证明;
4.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复印件;
5.主要研制人员名单及亲笔签名;
6.课题由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须填写《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程序:
(一)部门推荐:课题负责人将该课题的主要技术资料连同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交本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写出推荐意见,连同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上报科研管理部;
(二)科研管理部提请所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由所学术委员会写出综合评定意见;
(三)通过所评定的课题,根据任务来源和所达到的水平,由科研管理部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的组织形式可根据成果的不同类型采用以下形式:
(一)书面鉴定(函审鉴定):适合于理论研究成果、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或不需要考察现场或已有专门机构测试报告的科技项目。可将主要技术资料寄发给同行专家,鉴定意见由主管科研单位或专家综合形成评审意见,并附全部专家书面评审意见;
(二)会议鉴定:适合于涉及面较广或必须通过现场技术鉴定才能评定其技术的科技成果;
(三)检测鉴定:适合于须通过国家各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方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
以上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国家级、部省级、院级)科技成果鉴定的科技成果,在鉴定后十五天内到相应的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在相应级别的科技成果公报中公布。
成果上报登记一般需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报告表;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
(三)成果公报填写格式;
(四)中国技术成果大全。
第二十四条 凡通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主持鉴定的成果,可向主持鉴定部门报送申请奖励。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报送材料,按授奖单位的具体要求报送,一般材料如下:
(一)科技成果报告表;
(二)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四)查新检索报告;
(五)成果推广应用证明;
(六)科技成果归档表;
(七)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申请专利:
对已取得的科技成果,应采取各种方式,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加以推广应用。
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可通过申报专利、技术讲座、举办专题学习班、现场会、专题进修、新技术推广会或通过技术市场(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的方式进行,使科技成果尽快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归档:
申请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渔工所档案室有关科技资料归档要求,认真做好科技成果资料的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包括:
(一)研究计划部分:包括课题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工作方案、科研课题经费决算清单等;
(二)原始记录部分:包括实验、调查、分析、测试形成的原始记录本、图纸、照片、录音带、录像带以及经过归纳整理的数据等;
(三)总结报告部分:包括研究工作总结报告、阶段工作报告、论文、专著、专题报告等;
(四)鉴定及推广应用部分:包括鉴定会的申请报告、上级批文、鉴定书、成果评价意见、获奖情况、推广中的反馈信息及对本课题的评价、建议性质的来往文书等。
项目负责人将全部资料原件报科研管理部审查后正式归档。
第二十七条 申请项目成果鉴定,应按“院成果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项目组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并分别备齐技术研究报告、项目工作总结、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质量标准(企业、行业、国家、国际标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国家或省部认定的科技信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经所在研究室(中心)初审后送科研管理部,由科研管理部进行审查,符合成果鉴定条件者,报请分管所长、所长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研究成果的保密问题,由鉴定委员会在成果鉴定时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及获取的全部科研成果(包括验收、鉴定和获奖项目、专著、论文、专利、软件、产品)及实物、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均属本所所有;与外单位合作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按事先约定分割科研成果的拥有权,任何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他用。
第二十九条 经验收或鉴定的科技成果,分别予以组织申报各级科技奖励。符合专利条件成果,应按国家专利法规定,及时申请专利。
凡利用项目研究成果申请专利,公开发表利用项目研究成果撰写的论文或专著等,须报科研管理部备案;涉及保密内容的,按“科技保密条例”办理。
第三十条 经评议或鉴定的成果,除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为需要保密,应向社会公开,促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三十一条 为了提高我所的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出成果、出人才,特设立渔业工程研究所科研基金(以下简称"所科研基金")。
第三十二条 所科研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所内下列三类研究课题:
第一类: 在当前有重要应用推广价值,其成果有重大的可开发性,能通过市场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课题;
第二类:为培养青年人才定向资助的课题;
第三类:有较高学术研究价值,为争取高层次研究任务而进行的预研性课题以及有现实价值的软课题。
第三十三条 凡申报所科研基金课题,必须填写《渔业工程研究所科研基金申请书》,科研管理部对申报的课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所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经所学术委员论证,签署意见。
第三十四条 所科研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所内资金,以及由其它渠道争取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为培养青年人才和为争取高层次任务而进行的预研性课题,经所审议后可以列入计划。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所所有科研项目的管理。规定内容如与项目主管部门颁布的项目管理办法有抵触,以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实施,本办法由所科研管理部负责解释。